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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20:16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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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务院侨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同时体现国家对农业产业的扶持政策,国家确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和国家确定的边境贫困农林场给予免税照顾,其他照章纳税;考虑到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九五”期间对农口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在原定包干上缴财政的基数上,超包干上缴财政部分按逐年递减办法给予财政返还,返还比例为:1996年返还80%,1997年返还60%,1998年返还40%,1999年返还20%,2000年返还10%。为了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现作如下财务规定:
一、企业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补充企业流动资本等;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二、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具体确定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项目和数额,并分别下达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执行。本年返还所得税资金为上年上交的所得税。
三、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所得税款,缴款时必须注明预算科目及预算级次,次年初将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分别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写所得税退库申请书,一同报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即办理退库手续,将款项返还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款项后,即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项目和数额,将款项及时拨付所属企、事业单位。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额使用,严禁将企、事业单位所得税返还资金混用,禁止挤占挪用,年终决算要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项目的审查。对于不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数额使用的,财政部门要责令改正,对于混用和挪作它用的,财政部门可扣减下年所得税返还数额或扣减事业费、亏损补贴指标。
五、企业收到所得税返还资金中按规定用于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的部分应视同专用拨款,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等部分,应比照有关补充流动资本等财务会计规定处理。事业单位收到所得税返还资金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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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财预[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地方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在联系村所在县(市)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8]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原则

  (一)适当奖补,客观公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属于地方事权,为促进村民民主建设,并考虑取消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影响,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予以适当支持和奖补,奖补力求客观公平。

  (二)分清责任,建立机制。村级公益事业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要在划分事权、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分担机制。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使农民直接受益,防止盲目攀比。

  二、奖补办法

  (一)奖补范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奖补因素。考虑乡村人口、农村劳动力、试点省份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地方财政(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金额、地方财力状况等客观因素,并适当向中西部省份倾斜。对农民规定范围内的筹劳折资标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统一按每个工日20元标准折算。

  (三)奖补比例。政府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三分之二,中央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承担政府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并考虑地方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确定各地奖补系数。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奖补资金的上限,按照规定的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

  (四)计算公式

  当地方财政安排奖补资金规模不超过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数额时:

  中央财政对某地区财政奖补数额=该地区地方财政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金额×中央财政奖补系数

  当地方财政安排奖补资金规模超过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数额时:

  中央财政对某地区财政奖补数额=该地区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的地方财政奖补金额×中央财政奖补系数

  三、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实行资金预拨和清算制。为支持一事一议项目建设,上级财政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地方财政要将中央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村级一事一议建设,不得截留、挪用。

  (二)实行报账制。试点县(市)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群众意愿,建立一事一议项目计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要按照不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金额大小,分别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乡镇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三)实行公示制。试点省份和地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要有村民代表实施项目全程监督和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乡镇或村民委员会要将项目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得到村民认可。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